法治北京
北京:超標電動車超期上路擬罰1000元
發佈時間:2018-09-29 09:44:12【我要糾錯】【字體:大 默認 小】【打印】【關閉】 不符合國傢規定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滿後堅持上路行駛,有可能扣車並處以1000元罰款。在經過瞭三次審議後,今天(28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將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進行表決。
超標電動車過渡期滿後上路可先扣車
記者瞭解到,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如果沒有登記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合規的將發放行駛證和號牌。而超標的電動自行車,則將發放臨時標識,給予3年過渡期。一旦過渡期滿後,超標電動自行車將不得上道路行駛。
此前的二審稿中,對不符合國傢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在油煙處理設備價格過渡期內沒有申領臨時標識、未懸掛臨時標識、偽造變造臨時標識,以及過渡期滿後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並未作出處罰規定。
不過,今後騎超標電動自行車出門可能會被扣車並罰款瞭。三審稿明確提出,對不符合國傢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臨時標識的,以及過渡期滿後上路行駛的,處1000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對臨時新竹靜電機保養價格標識予以收繳,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自行車,並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接受處理後,交管部門應當及時發還電動自行車。
共享單車企業須增設保密義務規靜電油煙處理機價格定
多地頻現共享單車“墳場”,幾十萬輛共享單車被棄之荒野無人管理,共享單車擠占道路導致行人無路可走……今後,想將共享單車投向市場,企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還必須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記者從三審稿中瞭解到,比如,按照總量調控的要求,企業有義務“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投放車輛”。企業報送的信息中,要包括“自行車動態總量、重點投放區域動態總量、承租人信用懲戒信息、自行車停放位置信息”等內容。
而遇到投訴舉報時,企業要“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車輛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會投訴舉報”。
三審稿中特別增加瞭企業回收“廢棄”車輛和“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車輛”的義務。其中要求,企業要配置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損壞、廢棄車輛回收,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此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采取行政措施的,應當告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時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不僅如此,三審稿中還增加瞭一項關於保密義務的規定。要求共享單車企業“遵守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
消防通道及盲道全面禁停非機動車
在此前的二審稿中,曾規定瞭非機動車的禁停區域。但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文中“一定區域”的表述過於模糊,不具有操作性,需要進一步細化,便於市民理解和執行。
為此,三審稿中明確提出,禁止停放非機動車的區域包括: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
自行車租賃由“鼓勵”改為“實施總量調控”
在此前的二審稿中曾提出,鼓勵、引導、規范企業開展自行車租賃服務。
對此,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到現階段,再提“鼓勵”已經不合時宜。據此,三審稿中刪去瞭“鼓勵”的表述,而隻是提出要引導、規范企業開展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
同時,三審稿還在市和區人民政府的職責中,增加瞭“實施總量調控”的內容。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條款中,特別增加瞭“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范和標準”、“推行電子標簽管理制度”、“監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和“對禁止停放區域實行目錄管理”等四項內容。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免費發放
根據市政協委員的意見,為進一步提高電動自行車登記率,法規中應當明示“免費登記”。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申請登記條款中,增加“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的內容。
為此,三審稿中明確提出,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在產品目錄內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登記並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記者 張楠)
來源: 北京晚報(責任編輯:田琦)
4CE669591D7BE319
留言列表